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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民终625号

赵江沙因与被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人事争议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赵江沙,昌江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江沙,男,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政府。委托代理人符慧,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焕玲,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符明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倩煜,该局职员。

上诉人赵江沙因与被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昌江县畜牧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人事争议纠纷。昌江县畜牧局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没有相应的人事聘用决定权和财政工资发放许可权,无权决定赵江沙等人的工作安排及工资发放等事宜。故赵江沙诉请确认双方存在人事关系、请求判令支付其工作期间拖欠的工资,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江沙的起诉。赵江沙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书,依法确认双方存在人事关系,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181194.3元。理由:

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请求。上诉人在一审中诉讼请求有两项,原审法院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对第二项诉讼请求并未审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二、本案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181194.3元,原审法院应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中昌江县畜牧局属于事业单位,赵江沙依据双方之间的《聘用制干部合同书》请求昌江县畜牧局支付其工作期间拖欠的工资,属于人事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珍

审 判 员 王宏壮

审 判 员 郭冬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灵聪

书 记 员 符国相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的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