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8号申请执行人胡俊杰,男,201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汉滨区迎风乡法定代理人胡小月,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迎风乡。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汪平,女,199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利县广佛镇。申请执行人胡俊杰与被执行人汪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月19月向被执行人汪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2400元(2015年度);交纳申请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平已外出多年,其下落不明,其父也在外务工,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开明
代理
审判员 周 诚
代理
审判员 吴 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