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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恢23号

申请人王立华与被执行人衡丙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华,衡丙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恢23号申请人王立华。被执行人衡丙财。申请人王立华与被执行人衡丙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何相利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宗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