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7238号原
原告:吴华丰,男,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邝燕平,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瑜樱,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提供了双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由第三方支付,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双方之间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故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华丰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80809.2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伟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