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366号原告张段兵。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淅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段兵诉被告刘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诗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