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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2民初366号

张段兵诉刘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段兵,刘淅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366号原告张段兵。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淅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段兵诉被告刘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诗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