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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177号

谭五娥与全南县荣鑫商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五娥,全南县荣鑫商务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谭五娥,女,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叶宇聪、赖靖康,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全南县荣鑫商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城厢镇桃江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优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五娥诉被告全南县荣鑫商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五娥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五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五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3元,减半收取4971.5元,由原告谭五娥承担。

审 判 长  陈良泉

人民陪审员  徐泽运

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