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赵娟
被执行人:周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周静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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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娟与周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赵娟
被执行人:周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周静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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