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898号
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被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1202A房间(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9.00元、诉讼保全费302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艳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