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韦景东,证件号码452502197105149539。被执行人李丹平,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韦景东与被执行人李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5元及公告费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1执34号。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李丹平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李丹平去向不明,本院已裁定从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中每月提取500元来偿还债务,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陆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