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266号原告吕××,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吴××,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负担。
审判员 初艳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扬 百度搜索“”
原告吕××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266号原告吕××,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吴××,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负担。
审判员 初艳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