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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民初266号

原告吕××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266号原告吕××,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吴××,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负担。

审判员  初艳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