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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814号

杜德武与唐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814号申请执行人杜德武,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唐星杰,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杜德武申请执行唐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行唐星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