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执3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新立
审判员 董 瑞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