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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65号

徐贵峰与刘东江、温宝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徐贵峰,刘东江,温宝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65号原告徐贵峰,男。被告刘东江,男。被告温宝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峰与被告刘东江、温宝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规定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5月18日在嫩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徐贵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00元、邮寄费146.00元,合计821.00元减半收取41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白静涛

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祁彦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