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65号原告徐贵峰,男。被告刘东江,男。被告温宝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峰与被告刘东江、温宝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规定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5月18日在嫩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徐贵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00元、邮寄费146.00元,合计821.00元减半收取41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白静涛
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祁彦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