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059号
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8号华星创业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王荣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露,公司员工。
被告:胡国锋,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赵玲无异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
书记员 黄 娟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