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52号原告邱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
审 判 长 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 牟方平
人民陪审员 夏显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