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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52号

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邱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52号原告邱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

审 判 长  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  牟方平

人民陪审员  夏显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