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89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县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胡涛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