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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895号

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89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县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胡涛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