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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2040号

牟平江与王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牟平江,王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040号原告牟平江,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扬,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牟平江与被告王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牟平江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牟平江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牟平江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灵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