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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72号

孟照如与河南金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照如,河南金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72号原告孟照如,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金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冠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照如与被告河南金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照如不能提供被告河南金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对上述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照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孟照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丙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