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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235号之一

叶东晖与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东晖,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东晖。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田阳县头塘镇百色。法定代表人程亮,广西××石油××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东晖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东晖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5月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字(2016)第2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田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6年5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桂1021执235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田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9070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字(2016)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筱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