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630号
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
法定代表人:周代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良兵,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良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物业费缴纳义务,现原告向本院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暮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