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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273号

张云祥与胡金方、赵方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祥,胡金方,赵方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祥,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胡金方(又名胡金英),女,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赵方银,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云祥申请执行胡金方、赵方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洪升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王化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