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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41号

敬飞、蒲相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敬飞,蒲相成,马加平,绵阳市聚银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敬飞,男,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蒲相成,男,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马加平,男,生于196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聚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蒲相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敬飞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相成、马加平、绵阳市聚银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蒲相成、马加平、绵阳市聚银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玉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