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23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海东。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巍 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23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海东。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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