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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238号

刘某与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23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海东。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