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84号
原告:李敬,男,汉族,1941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怀林,男,汉族,1940年1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邰宏飙,吉林可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冶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姚家坊镇东坊子村。
法定代表人:许艳。
委托代理人:许洪臣,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怀林机械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和平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与被告王怀林、宣化冶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春怀林机械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敬负担1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
审判员 曾范军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圣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