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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三初字第184号

李敬与王怀林、宣化冶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春怀林机械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李敬,王怀林,宣化冶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怀林机械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84号

原告:李敬,男,汉族,1941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怀林,男,汉族,1940年1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邰宏飙,吉林可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冶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姚家坊镇东坊子村。

法定代表人:许艳。

委托代理人:许洪臣,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怀林机械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和平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与被告王怀林、宣化冶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春怀林机械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敬负担1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

审判员  曾范军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圣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