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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1553号

黎昌荣与范志强、罗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昌荣,范志强,罗光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553号原告黎昌荣,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范志强,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罗光宏,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审理的原告黎昌荣与被告范志强、罗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昌荣以与被告范志强、罗光宏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志强、罗光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昌荣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范志强、罗光宏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志强、罗光宏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昌荣撤回对被告范志强、罗光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范志强、罗光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国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