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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549号

刘元亮与王丽丽、孙即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刘元亮,王丽丽,孙即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549号

原告:刘元亮。

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志,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丽丽。

委托代理人:丁红,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即峰。

委托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亮诉被告王丽丽、孙即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亮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元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爱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