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549号
原告:刘元亮。
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志,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丽丽。
委托代理人:丁红,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即峰。
委托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亮诉被告王丽丽、孙即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亮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元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爱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