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142号原告李选民,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生。原告张红娟,女,汉族,1973年5月2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乐艺,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被告刘文伟,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刘高阳,男,汉族,1996年5月9日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选民、张红娟诉被告刘文伟、刘高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伟、张红娟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选民、张红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选民、张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选民、张红娟承担。代
审判员 冯亚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