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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行申101号

周永强、湄潭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永强,湄潭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行申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永强,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农民,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代理人潘开辉,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娅,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湄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魏晓强,局长。再审申请人周永强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行终字第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永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土地登记错误的证据,原判决认定登记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湄潭县工商局黄家坝镇工商所委托拍卖该所一层门面房、二层办公室及面积为856.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双方履行了各自义务。

三、四层房屋属房改房,其土地是划拨土地,全部土地使用权属湄潭县工商局黄家坝镇工商所,二审以被申请人土地登记可能存在错误为由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没有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土地登记错误的证据,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土地登记错误的证据,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土地登记错误没有事实依据的问题。湄潭县工商局黄家坝镇工商所综合办公楼为四层房屋,第一层为门面房,第二层为办公室,三、四层为住房。第一层门面房和第二层办公室由再审申请人竞买取得,但三、四层住房不属于再审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将面积为856.32平方米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再审申请人,存在错误。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土地登记错误的证据,原判决认定土地登记错误没有事实依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土地使用权登记错误,其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的规定,作出了《关于更正湄国用(2011)第06-17号土地登记的通知》。二审认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虽不符合本案案情,但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综上,周永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周永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仕芬

审 判 员  杨进平

代理

审判员  龙 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柏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