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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1548号

1548徐京津与王士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京津,王士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548号原告徐京津。被告王士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京津与被告王士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京津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京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京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京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殃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卜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