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548号原告徐京津。被告王士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京津与被告王士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京津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京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京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京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殃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卜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