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33民初423号原告廖翔,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无业,住会昌县。被告陈俊辉,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待业,住会昌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案件主要事实:2013年12月14日,被告陈俊辉因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廖翔借钱。2015年1月14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陈俊辉欠原告廖翔本金23000元,利息5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6月14日之前归还。被告陈俊辉重新立下借条给原告为凭。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廖翔多次催取,被告未还借款。故原告廖翔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俊辉欠原告廖翔借款人民币28000元,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从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30日,每月30日归还原告至少3000元。(该款付至6217002120003171988,户名:廖翔,开户行:建行会昌支行)。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被告陈俊辉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董淑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连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