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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202号

王纪准与李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纪准,李红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202号原告王纪准,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准与被告李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7元,减半收取16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艳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洪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