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202号原告王纪准,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准与被告李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7元,减半收取16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艳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洪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