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91号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才,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5月1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