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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373号

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373号

原告:钱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桂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