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373号
原告:钱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桂霞 搜索“”
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373号
原告:钱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桂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