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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第713号

原告陈某甲、石某某诉被告陈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第713号原告陈某甲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晓东,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石某某诉被告陈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午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