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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839号

迟彦苍与承德县利铭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彦苍,承德县利铭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迟彦苍。被执行人承德县利铭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迟彦苍与承德县利铭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