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迟彦苍。被执行人承德县利铭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迟彦苍与承德县利铭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
迟彦苍与承德县利铭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迟彦苍。被执行人承德县利铭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迟彦苍与承德县利铭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