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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字233号

周丽艳与陈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丽艳,陈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字233号申请执行人周丽艳,女,194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景平,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全部被本院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