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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127号

张贤勇与刘兆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贤勇,刘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张贤勇,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被执行人:刘兆红,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兆红未能按(2016)吉06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兆红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吉F322**号车的车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