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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4156号

张洪成与菏泽市牡丹区新蕾学校、穆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洪成,菏泽市牡丹区新蕾学校,穆方建,任崇理,张昌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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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156号

原告:张洪成,男,193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张宪民,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新蕾学校。

被告:穆方建,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任崇理,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张昌芹,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成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新蕾学校、穆方建、任崇理、张昌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张洪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洪成负担。

审 判 长  王效春

人民陪审员  倪丙坤

人民陪审员  张宪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