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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419-2号

宋某某与都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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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419-2号申请执���人宋某某,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荔县婆合。被执行人都某某,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都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初来

审判员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新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