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马录给牙,女,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被执行人刘学军,男,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马录给牙与被执行人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我院当日立案,并要求被执行人刘学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30元。由于本案与我院执行的(2016)甘0422执1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同一人。本院决定将本案合并于(2016)甘0422执110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廷瑞
审判员 王作军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