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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执保9号

王玉与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保9号申请人王玉,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法定代表人蒋洪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与被告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黑8106民初3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王玉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号楼一、二单元2-4层房屋;7号楼二、四单元1-5层房屋;4号楼车库一单元北侧2套、南侧4套、二单元南侧2套、北侧四套房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号楼一、二单元2-4层房屋;7号楼二、四单元1-5层房屋;4号楼车库一单元北侧2套、南侧4套、二单元南侧2套、北侧四套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印

审判员 邵连君

审判员 刘学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宇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