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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刑更1018号

李海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刑更1018号罪犯李海,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1月7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李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6.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原居住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王 妤

代理

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