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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671号

原告杨粉鱼诉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粉鱼,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杨粉鱼,女,住山西省繁峙县。委托代理人郭斌,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高万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濮麒,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粉鱼诉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粉鱼于2016年5月19日因与被告协商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粉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7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858.5元,其余18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毅超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