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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438-1号

杨某甲、尹某甲等与罗某、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尹某甲,杨某乙,尹某乙,蒲某,罗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长丰支公司,某丁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陈某,某戊公司颍泉支公司,周某,某己公司恒台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438-1号

原告:杨某甲。

原告:尹某甲。

原告:杨某乙。

原告:尹某乙。

原告:蒲某。

被告:罗某。

被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被告:某丙公司长丰支公司。

被告:某丁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

被告:陈某。

被告:某戊公司颍泉支公司。

被告:周某。

被告:某己公司恒台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4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罗某驾驶的皖A/皖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一辆,现被告罗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皖A/皖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某驾驶的皖A/皖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