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438-1号
原告:杨某甲。
原告:尹某甲。
原告:杨某乙。
原告:尹某乙。
原告:蒲某。
被告:罗某。
被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被告:某丙公司长丰支公司。
被告:某丁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
被告:陈某。
被告:某戊公司颍泉支公司。
被告:周某。
被告:某己公司恒台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4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罗某驾驶的皖A/皖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一辆,现被告罗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皖A/皖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某驾驶的皖A/皖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