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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120号

王忠燕与王京平身体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忠燕,王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燕。被执行人王京平。关于王忠燕申请执行王京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盘法民联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京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庭条件较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回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天军

代理

审判员  余发明

代理

审判员  张春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