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燕。被执行人王京平。关于王忠燕申请执行王京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盘法民联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京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庭条件较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回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天军
代理
审判员 余发明
代理
审判员 张春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