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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828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陈首都、张少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陈首都,张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828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首都,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张少清,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陈首都、张少清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首都、张少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礼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