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828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首都,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张少清,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陈首都、张少清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首都、张少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礼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