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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90之一号

许路荣与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路荣,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90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许路荣,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宗梅,该××总经理。许路荣诉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