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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278号

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278号原告徐某,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某,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与被告陈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詹慧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靖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