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278号原告徐某,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某,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与被告陈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詹慧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靖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