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257-2号申请执行人覃先知。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唐垒。被执行人张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先知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垒、张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垒应该给申请执行人覃先知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2437元,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生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现已执行到位90000元,下欠部分未能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唐垒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2元。2016年1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了全部义务,现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垒、张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袁义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