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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720-2号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李伟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李伟明,李小慧,高亮,赵淑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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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720-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大邑悦来支行,住所地:大邑县悦来镇惠通街1、3、5、7号。负责人李泽良。被执行人李伟明,男,汉族,住大邑县。被执行人李小慧,女,汉族,住大邑县。被执行人高亮,男,汉族,住大邑县。被执行人赵淑邑,女,汉族,住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申请人143191.75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伟明有车牌号为川A×××××的别克牌小汽车一辆,已经下达查封、扣押裁定,但目前未完成扣押;有权证号为权23****0的住房一套,该房多次抵押且已在本院(2015)大邑执字第161号执行案件被查封待处置,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强

审判员  唐 鑫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靖 来源:百度“”